於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在香港享有的權益及福利
1. 以家庭申請及入住香港資助房屋(包括公屋及居屋)
終審法院於2024年11月26日駁回政府對三宗同性伴侶司法覆核案的上訴,五位法官一致承認並肯定同性伴侶在公屋、居屋及遺產繼承權益上的平等地位。法院裁定,拒絕接受同性伴侶的住房申請構成歧視,違反《基本法》和《人權法案》,並確立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可按家庭身份申請及入住香港資助房屋(包括公屋及居屋)。這項裁決推翻了以生育能力為區別基礎的不合理政策,是我們共同追求平權路上的重大勝利,進一步推動了香港在多元平等與反歧視方面的發展!
2. 無遺囑下繼承配偶遺產
終審法院於2024年11月26日,就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和《財產繼承(供養遺產及受養人)條例》中對同性配偶的差別待遇作出裁決,裁定律政司的論點不成立,承認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。法庭指出,這些婚姻同樣是受法例規管的公開承諾,具備公眾性和排他性。對於律政司主張應由政府和立法機關評定此問題,法庭裁定此為法律問題,必須由法院客觀裁定,因此駁回該論點。這項裁決進一步肯定了同性伴侶在遺產繼承權益上的平等地位,標誌著平權的重要進步。
3. 公務員同性配偶可享政府福利
本港首宗爭取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的案件(梁鎮罡案)於2019年最終勝訴。法院裁定,只要公務員在海外註冊的同性配偶,與異性配偶一樣有權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。公務員事務局去年確認已修改政策並設立機制,讓公務員申報他們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,其配偶能享有包括醫療、牙科服務、房屋等津貼和福利。這為香港同性婚姻註冊和海外線上結婚註冊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。
4. 同性配偶有權合併報稅
梁鎮罡案亦成功為同性配偶爭取合併報稅的權利。為跟進終審法院的裁決,稅務局於2019年修改《稅務條例》中婚姻相關用字,把「丈夫與妻子」改為「已婚人士與其配偶」,同性婚姻將被視為有效,並更新「稅務易」系統,讓在海外同婚的納稅人可與同性配偶合併報稅,並有權根據《條例》就其配偶申請免稅額和扣稅。
5. 同性伴侶可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
入境事務處在2018年QT案「終極敗訴」後,法院裁定其政策違憲,因此修訂了同性伴侶申請受養人簽證(dependant visa)的入境政策。現在,入境處不再以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為由「一刀切」拒絕同性伴侶的簽證申請。只要是海外註冊、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,即符合資格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簽證。
6. 透過監護令和預設指示
在香港,醫生會依病人的最佳利益和意願,制定最適合的醫療方案。除非病人失去行為能力,否則會徵詢家屬的意見。由於香港尚未全面承認同性婚姻,為了讓同性伴侶能參與醫療決策並避免與其他家屬意見不合,病人可以透過預設指示來安排治療,例如醫管局的「預設照顧計劃」,讓病人、家屬和醫生事先討論治療計劃、照護人選及方式,讓同性伴侶參與醫療決策。此外,病人還可以制定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例如拒絕插喉和心肺復甦等,以便在生命垂危時醫生和所有親屬都能尊重其意願。
此外,根據《精神健康條例》,對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(如精神病、嚴重腦退化、中風或意外導致腦部受損者),親屬和同居者(包括同性伴侶)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護令,以代表病人作出醫療決策和相關財務安排。另外,《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》擴展了「代決人」的定義,包括病人的家庭成員和同居者,這意味著同性伴侶在病人失去行為能力時,可以作為「代決人」來管理其醫療記錄的登記和互通事宜。
7. 同性配偶可認領遺體、辦理死亡證及領取骨灰
10. 離婚、贍養費和父母權利
同性伴侶也可享有平等的父母權利,法庭可以授予監護權和共同撫養權給非親生的同性父母。
同性伴侶不能在香港離婚,但在海外合法結婚和離婚的異性夫婦可以在香港申請附屬濟助。由於香港仍不承認同性婚姻,因此尚不確定這是否適用於同性伴侶。《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》(第189章)保障人們在家庭及同居關係中免受暴力侵害,該條例下對同居關係的定義也包括有親密關係的同居同性伴侶。
結論
法庭在某些方面有限度地承認同性伴侶的權益,例如處理入境簽證、繼承遺產、公共房屋、稅務評估和父母權利時,同性婚姻將被視為有效婚姻。同性婚姻註冊和線上結婚服務逐漸獲得更多法律承認。
參考網址: 社區法網, 獨立媒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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